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汽車客運站的收費行為,保護承運人、旅客和汽車客運站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道路運輸管理和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準經營的汽車客運站(以下簡稱客運站),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客運站在向承運人和旅客提供有償服務時,必須按照本規則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交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統一印制、發放的票據,向承運人和旅客計收費用,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車輛站務收費
第四條 客運站向承運人提供客運代理、客車發班、行包運輸代理、車輛清洗清潔、車輛保溫、車輛停放、車輛安全等服務項目時,可收取相應費用。
第五條 客運站為承運人代辦客源組織、售票、檢票、發車、運費結算等客運業務,按客運運費的一定比例,向承運人計收客運代理費??瓦\代理費費率按不同站場設施、服務內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體條件確定,最高不超過以下標準:一級站10%,二級站8%,三級站和三級以下站6%。站級標準執行交通部統一規定。
客運代理費也可以按上述費率標準采取定額收費辦法計收。
第六條 只為承運人提供統一安排班次、發車車位和候車室,但不代辦售票、檢票等服務,客運站可收取最高不超過客運運費6%的客車發班費,不再收取客運代理費。
第七條 客運站代承運人受理行包托運業務,按行包運輸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收行包運輸代理費。
第八條 客運站根據承運人要求,提供車輛外部清洗服務和車廂內清潔服務,可按每輛次向承運人計收車輛清洗、清潔費。
第九條 客運站根據承運人要求提供車輛保溫服務,可按每輛次向承運人收取車輛保溫費。
第十條 承運人需在客運站內停放車輛(應班車除外),委托客運站負責看管,客運站可根據不同車型按輛次、時間向承運人計收車輛停放費。
第十一條 客運站根據承運人要求,為進站車輛提供安全檢查和緊固機件等服務,可按每輛次向承運人計收車輛安全服務費。
車輛如需修理,客運站按實際發生費用計收車輛修理費。
第十二條 對承運人未按約定時間提供車輛,延誤班車發車或脫班的,客運站可向承運人收取班車延誤脫班費;因客運站責任造成延誤發車或脫班,客運站應向承運人支付班車延誤脫班費。
第三章 旅客站務收費
第十三條 客運站向旅客提供補票、退票、送票、行包變更、行包裝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務等服務項目時,可收取相應費用。
第十四條 對無票乘車但在出站時主動補票的旅客,客運站除補收自班車始發站至旅客到達站的票價外,應另加收補票手續費。對出站時經檢查發現無票或持無效客票乘車的旅客,除需辦理上述補票手續外,還應按票面金額的50%~100%罰款。補票手續費、罰款收入歸客運站。
第十五條 客運站辦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費。由于客運站或承運人的責任造成延誤發車或脫班,應允許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費;開車后不辦理退票。
退票費按下列標準收取:
?。ㄒ唬┊敶慰瓦\班車開車時間2小時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10%計收,不足0.5元按0.5元計算;
(二)當次客運班車開車前2小時以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的20%計收退票費,不足1元按1元計算;
?。ㄈ┞糜慰蛙囬_車24小時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10%計收,不足1元按1元計算;
?。ㄋ模┞糜慰蛙囬_車前24小時以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50%計收退票費,不足2元按2元計算。
第十六條 客運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務的,可按每票向旅客計收送票費。
第十七條 旅客在行包起運前,要求取消或變更托運地點,客運站可按票次核收行包變更手續費。旅客要求中途停運時,不收行包變更手續費,不退行包運費。
第十八條 客運站為旅客裝卸行包,可按每件每裝或卸一次計收行包裝卸費。單件行包重量超過30千克或行包體積超過0.12立方米的,行包裝、卸費各加成50%計收。
第十九條 行包到達站從行包提取通知發出或公告發布當日起計算,對超過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可按件按時間核收行包保管費。
行包保管費按件按每10千克每天為單位計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計算。
第二十條 客運站對旅客寄存小件物品,可按件按時間計收小件物品寄存費。
第二十一條 客運站具備站級標準規定的設施、設備,為旅客提供候車、休息、治安保衛、安全檢查、信息等基本客運服務,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內向旅客計收旅客站務費。站務費作為構成票價的一項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客運站在售票總額中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站運雙方協定提取有關費用后,余額部分應如期解交承運人。延誤解交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簽訂的協議向承運人支付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發布前有關汽車客運站收費的規定,與本規則相抵觸的,以本規則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按照汽車運價管理權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和費率標準,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1996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