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轉籍、過戶有關規定
2、在1993年9月4日國家統一規定實施前領取車輛牌證的,須有海關的進口貨物憑證或緝私部門的處罰決定書;在1993年9月4日國家統一規定實施后領取車輛牌證的,須有海關的《貨物進口證明書》或全國統一的《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方可在全國范圍內辦理轉籍、過戶。
3、對省內罰沒并核發《車輛辦牌許可證》的車輛,只準在省內轉籍、過戶。
4、經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同意入戶的進口(敏感)車輛(包括粵O、粵警車輛),經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批準轉出正檔案的,可在省內轉籍、過戶。
5、合肥汽車制造廠(飛鶴牌)生產的進口散件組裝汽車,1996年4月5日后入戶或由外省轉入我省的均不予辦理轉籍過戶;河北新凱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新凱牌)、浙江省郵政車輛廠、警興汽車制造廠(警興牌)、保定市長城汽車工業公司(長城牌)、廣東金徽汽車改裝廠(金徽牌)生產的進口散件組裝車輛,1996年5月23日后入戶或由外省轉入的不予辦理轉籍、過戶。
6、除第五點規定的車型外,在1996年9月10日實施公安部《關于暫停辦理進口散件(組)裝車輛牌證和簽發〈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的通知》文件前領取車輛牌證的,可以辦理轉籍、過戶;在1996年9月10日后領取牌證的,一律不予辦理轉籍、過戶手續。
7、所有已核發牌證的進口散件組裝車輛均只能在本省內轉籍、過戶,遷往外省或外省遷入的,暫不予辦理。
8、對進口機動車入戶未滿兩年,但涉及經濟案件,經法院判決財產所有權轉移,檔案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可以辦理轉籍、過戶。
9、進口機動車、國產(敏感)車輛過戶、轉籍,由省公安廳車輛管理所審批。